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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重申所职工退休及离所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清理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9-06-15 | 【 【打印】【关闭】
    

所属各部门:

   《关于重申所职工退休及离所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清理手续的暂行规定》经2009年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1月22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OO九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重申所职工退休及离所

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清理手续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为确保我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现对我所职工退休和离所,按规定办理个人名下挂账的科研办公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家具和图书等国有资产移交清理手续,清理个人财务借款、结算承租公有住房各项费用,清理其它各项欠费手续的相关规定重申如下:

第一条职工按所人事部门规定,在办理退休手续或离所手续的3个月期限内,必须结清以下国有资产移交清理手续。

一、必须将本人使用的办公室或实验室等科研办公用房进行清理,将填好的《退休人员或离所人员科研办公用房清退登记表》及钥匙交国有资产财务处。

二、必须办清本人名下挂账的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家具、图书移交所国有资产财务处和图书情报组的相关手续。

三、必须结清本人在财务部门的借款手续。

四、必须结清本人承租公有住房的各项费用。

五、必须结清本人应缴纳的水电费、取暖费等欠费。

第二条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科研办公用房和仪器设备、家具、图书的移交手续可延期至返聘期满后1个月内办清。

第三条对超期未结清国有资产移交清理相关手续的当事人,国有资产财务处将会同图书情报组及各室组、后勤服务中心等按下列规定进行清理。

一、占用的办公室或实验室等科研办公用房,按我所现行科研办公用房占用费标准,核算收取房屋占用费。

二、本人名下挂账的科研仪器设备按规定收取使用费;本人名下挂账的办公设备、家具和图书,按原值的2%逐月收取占用费,以督促当事人尽快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清理手续。

三、未结清的财务借款,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月利率,逐月核算收取资金占用费,以督促当事人尽快清理借款。

四、未结清的水电费、取暖费、房租费等欠费从当事人退休工资中分期代扣。

上述应收房屋占用费,科研仪器设备使用费,办公设备、家具和图书占用费,未结清财务借款的资金占用费,水电费等欠费,从当事人退休工资中代扣(退休工资不足代扣或无法代扣的,由当事人本人或其家属及时缴纳)。

第四条各室组和职能部门,在办理职工退休及离所移交清理手续时,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暂行规定从200931日起执行。

第六条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归所国有资产财务处。

主题词:  财务  国有资产  规定 通知

中科院近代物理所办公室    2009年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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