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核学会章程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肃省核学会(英文名称:Gansu Nuclear Society,缩写:GSNS)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原子核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原子核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本会是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其办事机构受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和挂靠单位的共同领导,业务上受中国核学会的指导。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核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核科技工作者和其他科技工作者,促进核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核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团结和组织全省原子核科学技术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繁荣和发展我省原子核科学技术事业,促进原子能和平利用,为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南昌路509号(挂靠单位: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核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核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二)开展民间核科学技术的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的核科技团体和核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普及原子核科学技术知识,促进原子核科学技术与其他学科的相互渗透和共同发展,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开展继续教育和青少年科技活动,组织参加经政府批准有关部门和行业部门举办的核科学技术展览会;
(四)进行科技项目论证、评估、咨询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科技项目鉴定,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科普作品;
(七)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与学生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经济师、农艺师、主治医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核科技工作者;
(四)硕士以上学位的核科技工作;
(五)校专科以上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从事与本学科有关工作3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院校专科毕业但已工作多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核科技工作者;
(六)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原子核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会须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技术资料;
2、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3、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应从工作和物质方面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可以声明退会;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取消其会籍。被剥夺公民权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推荐、评选、奖励优秀科技成果、优秀科普作品、优秀科技人才,表彰热心学会工作的积极分子;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团体会员单位缴纳团体会费,其会费标准为:理事长单位15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5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理事、会员100-50元/年(可分年度或累计缴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计制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会本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甘肃省核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0713号